关于外聘兼职教师管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时间:2017-04-26 点击数:

为加强外聘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各系部积极聘请企业生产科研一线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来院担任兼职教师,努力打造一支实践能力强、教学水平高的双师型专兼结合的优秀教学团队,特制定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如下:

  • 外聘教师包括从公司企业、科研院所、其他院校或社会上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与能工巧匠,以及从本校离退休职工中返聘的教师。

  • 外聘教师的工作内容。

    1. 承担部分专业课、基础课的教学任务,承担实验、实习课的教学任务等。

    2. 承担学生校外实习的指导和教学任务。

    3. 承担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任务,

    4. 参与或指导学院的专业建设与开发,课程建设与开发任务。

    5. 参与或指导学院的科研项目开发与研究,教学改革与研究任务。

  • 外聘教师的待遇。

    1. 承担教学任务的按实际完成的课时计酬。标准为(税后):聘任兼职教授:每课时40元;聘任兼职副教授:每课时35元;聘任兼职讲师:每课时30元;聘任兼职助教:每课时25元。对紧缺专业和重点专业的优秀人才,课时津贴标准可以适当提高5-10元。

    2. 承担正常实验实习教学任务的能工巧匠,可以实行按月计酬,标准根据聘用人员的实际工作水平与能力,工作内容与要求另行确定。

    3. 承担教师培训指导,开办新技术、新形势讲座的专家学者,按照讲座的时间和类型,聘请专家的层次等,每次讲座酬金为100元至500元。具体标准由聘用单位提出意见,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4. 聘请专家指导和参与专业建设与开发,课程建设与开发任务,科研项目开发与研究,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等。可以实行外聘教师岗位津贴制,聘请外地专家可以由学校承担差旅费和食宿费等。岗位津贴和差旅费标准等可由聘用部门结合实际提出意见,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同意,并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5. 承担校外实习指导和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量和指导的学生人数,指导时间等核定课时津贴总额。

    6. 对聘用的兼职教师,由学院统一制发聘书,聘期为一年至五年。对层次较高、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外聘教师,可由院长聘为特聘教授或名誉教授。另外,学院每学年将对外聘教师进行一次评选,评选优秀兼职教师,并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 外聘教师的审核与管理

    1. 外聘教师的审批程序。由实际需要的系部提出聘用申请,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送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院长批准后聘用。

    2. 各系部应结合专业建设主动与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联系,邀请企业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担任外聘教师,并建立外聘教师信息库。人事处作为师资综合管理部门,将设立全院外聘教师人才资源库,统筹和加强外聘教师队伍建设。

  • 学院返聘的退休教师,课时酬金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返聘到教学督导组等教学管理部门工作的教师,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由学院另行核发岗位津贴。

  •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2008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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