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党支部工作细则

作者:佚名 时间:2013-03-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总支、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条例》,结合党总支、党支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总支、党支部是所属单位的政治核心,领导所属单位的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参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决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党总支、党支部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党总支、党支部要充分尊重和发挥行政领导的作用,支持他们在其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总支、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各院、部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7人以上的可设立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章 党总支、党支部的职责

第七条:党总支、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

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总支、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本款适用于独立建制的党总支、党支部)

3、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4、领导本单位的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经常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群众性的文明创建活动。

5、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及行政领导干部的选拔提出建议,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党总支、党支部参与决策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制定与修改:

2、本单位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本单位资金运作及奖酬金的分配原则;

4、本单位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及奖惩;

5、本单位先进人物与集体的推荐和审定;

6、本单位人员的调动和职称、工资的晋升及进修出国人选的审定;

7、本单位人员因违纪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决定;

8、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审定;

9、涉及本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党总支、党支部参与决策的方法

1、党政主要领导商量确定决策议题;

2、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取党员、职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3、在党总支、总支部委员会上进行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参加行政办公会议,形成决议;

5、重大问题决议后,党组织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的落实。

第十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对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及时取、尊重党总支、党支部意见;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像党总支、党支部通报。党总支、党支部发现重大问题决策脱离实际,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应及时提出意见,若得不到纠正,党总支、党支部要负责向学院领导反映,并想党委报告。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一条:党总支、党支部要有计划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真正从思想上入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建立党内学习制度,党总支、党支部每月组织一次党内活动。

第十三条: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独立建制的党总支、党支部一般每月召开支部大会一次,每季度上党课一次;联合党总支、党支部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半年上党课一次;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大会,每年上一次党课。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支委(扩大)、支部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结合支部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先争优”活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坚持党员民主评议制度,每三年组织一次。及时做好基本合格党员、限改党员的复评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党支部要想党员布置联系群众的任务,并加强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坚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确保党员每月15日前及时足额缴纳党费,每年将党费收缴情况向党员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建立工作汇报制度,重大问题随时汇报。

第十九条:加强支委班子建设,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认真选配总之、支部委员,分工负责,做好支部每月报、自评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按时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其中,党员校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其组织关系由相关党总支、支部直接办理转接手续,并于组织部通气。党员调离学校,其组织关系的转移由相关党总支、支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组织部,由组织部办理。党员调入学校,由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相关党总支、支部要做好接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对长期不在学校的党员(半年以上),原则上要求其转移党组织关系,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若一时难以找到接收单位,则要求党员每半年与党总支、支部联系一次,并以书面的形式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否则,按自行脱离党处理。因公外出或进修学习(三个月以上六月以内)的党员,要办理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生活。

第二十二条:加强党员风廉政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和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协助纪委查处违纪案件。每半年召开一次的支委民主生活会,要有党风廉政情况检查的专题,对所属部门党风廉政情况进行自查,更重大的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建立党员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党总支、党支部要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党员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各党总支、支部要创造性开展工作。加强党建理论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探索新形势下高校党建工作的有效载体,丰富党建实践活动的内容,活跃党内生活,推进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中共中央党员发展细则》(试行)及学院党委制定的《党员发展工作程序》的规定,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做到手续齐备,材料齐全,保证质量,结构优化。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加大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力度,通过业余党校,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成立党的知识学习小组等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考察对象、发展对象的培训考察任务要落实要人,按期认真填写考察登记表,定期检查培养、考察情况。

第二十七条: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及按时转正工作。

第五章 干部工作

第二十八条:按照党管理干部的原则,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负责主持并同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部门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工作,负责学生班主任及系学生会、团总支、工会分会主要负责干部的配备,管理工作。对行政负责人的选拔配备,要与行政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向党委提出建议,协助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二十九条:认真做好本部门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工作。

第六章 德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条:领导本单位的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党委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学生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坚持教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制度,每月一次。

第三十二条:坚持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两周一次。

第三十三条:抓好《宣传目标责任制》的贯彻好落实,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提供新闻线索。

第三十四条:领导本部门思研分会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每年活动部少于一次。

第三十五条:开展群众性的文明创建活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组织好“三育人”活动的开展,抓好文明窗口,文明办公室,承诺制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六条: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按照党的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第三十七条:树立和培养典型,表扬好人好事,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学生德育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学生德育工作,建立并坚持学生思想动态的分析制度、政治学习制度,开展形势任务和日常的思想教育工作,抓好《德育目标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九条:加强学生宣传、文化阵地建设,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条: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把握其活动的政治方向。

第四十一条:加强学生的稳定工作,及时发现、解决和化解学生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十二条:建立并坚持党员联系学生班级制度,认真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

第四十三条:加强专兼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并坚持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班主任考核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七章 群众工作

第四十四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定期研究他们的工作,每季度一次。支持他们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把握其活动的政治方向,协助他们同行政工作之间的关系,发挥他们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十五条:凡属本部门的重大问题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决策,党总支、支部应吸收群众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通过群众组织取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2001年9月5日)起试行,元《细则》同时废止。如与上级文件有悖,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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