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养成良好道德品质和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场所。为实现学生宿舍“安全、文明、卫生”的管理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2005.09.01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学生享有住宿的权利,同时有义务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三条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校住宿,禁止私自外住或租房居住。
第四条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住宿的,需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班主任、系部同意,填写《学生校外住宿协议》,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在宿舍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学生的寝室及床位安排,由宿舍管理中心根据学校要求统一计划、统一管理。以“班级集中、专业集中、系部集中、年级集中”为优先原则。
第六条 在符合“班级集中、专业集中、系部集中、年级集中”条件下,根据实际的房源情况,学生可选择不同的住宿标准(公寓或普通),按相应标准、按学年缴纳住宿费用(不包括寒假、暑假)。
第七条 日常情况下寝室均满员安排,不得零散入住。学生应当服从因学校管理需要的调整。
第八条 因转学、休学、退学等原因退宿的,学生持学生工作处或所在系开具的证明,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九条 毕业生退宿按照学校毕业生离校工作要求执行,学生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离校。
第十条 学生退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逾期离校者,其个人承担人身和财物安全责任。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限三日内离开宿舍(寝室)。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实行门卫值班制度,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制定楼栋大门的开放、关闭时间。
第十二条楼栋大门关闭以后,进入的学生必须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违纪晚归行为列入学生行为考评。楼栋大门关闭以后禁止外出,如遇急病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必须说明原因。其它情况的外出必须经班主任、系部的批准。任何情况的外出,值班员必须做好详细记录,根据情况及时报告或于次日八时三十分前报告宿舍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值班员不得将本楼栋学生拒之门外,学生不准攀爬或强行闯入。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实行会客管理制度,来访人必须在值班室登记,由被访者约定时间在值班室约见,直系亲属经确认、批准后方可进入寝室,但不可留宿(包括午休)。
第十五条 上课时间和楼栋大门关闭以后,概不会客。
第十六条 男生不得擅自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擅自进入男生宿舍。如因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需持宿舍管理中心开具的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寝室及床位。不得在其他(她)学生寝室留宿。
第十八条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室内无人时必须关窗、锁门。休息(睡觉)时在室内锁门。拒绝陌生人进入,加强个人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遵守锁具管理规定,经批准后方可更换锁具,并提供一把备用钥匙在值班室保存,不要将钥匙私自借他(她)人或委托他(她)人保管。
第二十条 寝室有人时严禁将门在外面锁上。
第二十一条 积极配合管理人员日常巡视及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包括电脑等贵重物品),须主动向管理人员说明,接受查验,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假期前后,最后一个离开和第一个进入寝室的学生有对本寝室公私财物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携带违禁物品(易然、易爆、有毒、有害等国家规定禁止带入公共场所的物品)进入宿舍。
第二十五条 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增强自身防范能力,掌握基本安全防护、防盗、防火和安全用电知识。
第二十六条 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禁止在寝室内存放(使用)热得快、电热杯(锅、壶)、电炉、电磁炉、取暖器、电热毯等电加热器具;禁止在寝室存放(使用)空调、电冰箱、等制冷电器;禁止在寝室存放(使用)明火燃具(包括蜡烛等明火照明器具)、燃料(酒精等各种形式的燃料);禁止存放(使用)洗涤、烘干器具;不准卧床吸烟。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从宿舍或寝室向外(或向内)私接电源。
第二十八条 禁止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纸张和杂物。
第二十九条 不准私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造成损失的追究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严禁翻爬围墙、门窗。因未带、遗失钥匙时,及时向管理员寻求帮助,不得撬锁、撬门、撬窗。
第三十一条 禁止私自拆、接电源,禁止私改电路,禁止乱拉线(包括电线、电话线、网线等)。禁止使用劣质电源连接线和拖线板等电器。
第三十二条 注意上床楼梯、床栏杆、蚊帐架、电扇、灯具、阳台护栏等安全,防止出现上床或睡眠时从上铺摔下、电扇伤人等意外。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窗台摆放花盆,悬挂重物(包括拖把、被子、衣物等)。
第三十四条 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门上、墙上、家具上涂写、刻画、踏脚印、打球印等。禁止乱钉、乱挂、乱拉线。保持室内张贴(挂)物品整齐,内容健康文明。禁止私自乱发或张贴传单、启事、标语、海报、广告和大、小字报等宣传品。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寝室、楼道、门厅内练功、打球、溜冰、骑车、排练、表演、播放音响等。禁止喂养宠物包括笼内宠物。
第三十七条 个人物品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位置。寝室禁止存放生活、学习用品以外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大件娱乐器材等);禁止在楼道内堆放物品;禁止在走廊悬挂、堆放雨伞、鞋子、水瓶、衣物等。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包括商业性免费派送等),禁止非法传销活动。
第三十九条 禁止非法集会、结社以及组织邪教等违法活动;禁止封建迷信活动;禁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禁止观看不健康影碟和书籍;禁止接受或传播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网页)等有害信息;禁止通宵上网。
第四十一条 保持宿舍(寝室)内安静,不准大声喧哗打闹,不准上课(自习)时间、午休时间和晚熄灯后玩电脑游戏、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蹦跳等娱乐活动。非特殊情况下不准在晚十二点后在室内打电话、聊天、说笑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个人活动不得影响其他学生学习和生活(包括光源、音响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起哄、喧哗、闹事、摔砸物品、敲打器具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爱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严禁向窗外、楼道内泼水、倒饭和丢杂物。垃圾倒入指定位置,乱丢杂物造成人身伤害的承担赔偿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混用洗漱用品和餐具。常开窗通风,勤打扫室内卫生,勤洗衣服、鞋、袜,预防疫病的衍生和传播。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配置的家具设施和各种用品,是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公用物品,由宿舍管理中心按规定配置、发放。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卸、随意组合或变换位置。
第四十六条 新生入住(或其它情况更换寝室)时,仔细检查寝室公用物品的配置,如发现配置不齐全或损坏应及时向楼栋值班室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寝室家具等公用物品时,采取借(领)用签收的管理办法。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共同使用共同负责的原则,对非自然损坏的设施由个人或同寝室人员赔偿。
第四十八条 自然损坏的设施及时向楼栋值班室报修。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规范以《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星级寝室评定办法》进行考评,考评成绩计入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五十条 对获得先进的宿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各类公共设施、设备、家具、标签均属公物,损坏将照价赔偿。
第五十二条 违章用电,没收违章电器;造成事故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私接电线、私改电路、室内乱写乱画乱钉、私自更换门锁、造成维修费用的,个人担负损坏赔偿责任和专业人员劳务费用。
第五十四条 在寝室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者,报保卫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楼道、寝室内乱扔杂物,向楼栋外泼水、丢杂物等,应及时改正,拒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乱丢杂物造成人身伤害的承担赔偿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私自留宿客人,通报批评;拒不改正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晚归、私自外宿、租房外住,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私自带入异性,不服从管理,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九条 强行带入异性,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报保卫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留宿异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放假离开寝室之前,必须妥善整理好自己的物品,打包封好,标明姓名、班级、寝室号,以利个人财物安全,便于假期宿舍管理中心对寝室的检查维修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贵重物品自行寄存或带走,清扫室内卫生,关闭好门窗,到本楼值班管理员处填写《离校登记表》方可离开,返校时填写《返校登记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寝室人员负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安排假期留宿的学生,放假前(一周内)到宿舍管理中心登记。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宿舍管理中心管理,由宿舍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团委、学工处领导下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各楼栋成立“学生宿舍楼栋管理委员会”。围绕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文明、服务”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积极参与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积极合理反映学生意见。
第六十七条 积极建设宿舍(寝室)文化,制定《寝室内务卫生检查评分标准》,定期组织检查和评比。
第六十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