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佚名 时间:2013-05-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性质、宗旨、原则

第一条、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经学校批准,由本校在读学生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学生业余团体。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在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目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在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各挂靠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发起

1、在读学生3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学生社团必须挂靠具体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团委、学工处、校学生会、各院系部团总支学生会或我校学术研究机构,专业教研室,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位或一名以上的老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申请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需提案以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程序如下:

1、须有社团的章程,其中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目的、其服务宗旨,组织机构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义务,活动开展计划,财务制度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2、社团发起人持挂靠单位的介绍信,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学生社团登记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3、学生社团必须有负责人,即主管人员,以及理事以上干部,且必须由所在社团民主选举产生。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4、申请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报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正式成立,公告全校。

第五条、各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及时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申报学期活动计划。

第三章 活动细则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在任何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该学生社团理事会,院系部社团部有权暂停或免去其职务和成员资格,并上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七条、各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八条、凡组织校外的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两周上交书面申请及详细的活动方案,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社团经费:

1、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挂靠单位支持与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

2、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收取标准应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对于会费和其它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院系部社团部将不定期对经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严格处理。

第十条、社团刊物:

1、学生社团根据各自章程,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创办印制符合本社团性质和宗旨,与本社团活动密切相关的学校内部刊物。

2、学生社团创办印制刊物必须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倡导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主旋律,有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

3、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应提前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学生自办刊秀登记表》经校团委批准,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印制发行。

第四章 社团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学年末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所度活动记载和学年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凡考核合格的社团可继续注册开展活动,凡考核不合格的则停止该社团活动,取消社团成立资格。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院系部社团部提出意见,报请校团委审核决定后,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1、无正式组织机构和负责人;2、不能正常开展活动;3、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4、规定时间内不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5、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挂靠单位的指导;6、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管理混乱;7、出现其他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出现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或出现扰乱校园、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视情节轻重他别予以暂停活动、撤消社团资格、予以取缔等处罚、对当事人和组织者,及负责人按新的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结合学生社团的学生工作总结,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每个社团进行考核评比,表彰若干优秀社团学生,优秀社团干部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报校团委批准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暂停活动期间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劝阻者,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当事人、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及本条例附带细则适用于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各类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对本条例的修改,须由全校社团管理会议通过后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本条例的附带细则,附带细则另行颁布。

第二十条、先于本条例公布实施前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及时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补办手续。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共青团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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